我们是国营单位的职工由于单位面临市场经营不好而停产两年,同时原单位和我们依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暂时每月发放最低生活费300元。后来原单位又把厂房及设备租赁给另一个单位,而我们又应聘在这个单位里工作,两年后这个单位也停产,当时我们要求与之签订劳动协议无结果,现在我们要求索赔干满一年多一个月的工资。此单位确以我们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为由,与他无关不予赔偿。我想问一下,象我们这种情况到底有没有这种该享受的权利?以后我们为了生存能不能再应聘与其他单位?会不会在发生类似的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