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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被告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第四条规定,原告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价款,如原告不能按时付清的,被告有权取消协议并要求原告给付总价钱25%的赔偿金。被告根据《合同法》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发出《终止合同告知函》解除合同。本案双方转让涉案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起诉前也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开庭结束后原告败诉,第二天原告要求撤诉,被告该怎样阻止呢?

婚姻家庭
2019-07-29 09: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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