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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通过某事业单位的编制招考,与该事业单位签订的是劳动聘用合同,而不是事业点位编制合同,并且该合同自去年入职时我签字后,至今并没有把我的那一份合同给我。同时该合同最后有一条附加条款:八年内不允许辞职或者其他任何人事变动(包括考公务员和全日制研究生)。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该附加条款是否合理?

劳动纠纷
2019-07-25 15: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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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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