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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单位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以及未发工资。为追讨工资及主张相关权益,已进行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开具了逾期未受理/结案证明,本人以此为前置向法院提请了诉讼,但在法庭开庭时对方承诺了时间支付工资,请我撤诉,于是我当庭撤诉,法院出具了准许撤诉裁定书。但是后来该单位仍未按承诺支付工资,我想再次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立案庭不再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再次仲裁并起诉吗?

其它综合
2019-07-03 14:17:5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申请劳动仲裁啊
    追问:想要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已经申请过仲裁了,仲裁委出的是《逾期未受理/结案证明》,并以此为前置程序进行了诉讼,但是轻信了用人单位的话,在上次开庭的时候进行了当庭撤诉。现在我想重新起诉,但是立案庭已经不受理了。这种情况下,我怎么才能利用法律保障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 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金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王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如果2王某认为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与本单位领导有较好的私人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他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但不能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
  •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 你好,上次撤案是多久的事情
    追问:3月底。过程中,我电话询问过立案庭,说是可以立案,但是我在递交起诉书的时候,他们的庭长说不受理,原因就是我主动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撤诉后不能再起诉,之前仲裁委的裁决产生效力,可但是仲裁委出具的是:逾期未受理/结案证明,根本没有任何的裁决事项。这是否意味着我已经完全没有再主张我劳动权益的权力了?如果有,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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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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