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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30日,杨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一样,某广场第一栋第二层铺面建筑面积为2000㎡, 总房款110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到某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的房地产管理所办理备案登记。2012年10月8日,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与法定代表人徐某名义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杨茂借给徐某1100万元,利率2%,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县广场第一栋第二层整层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预售方式备案至杨某名下作为担保借款担保,许某逾期一个月不还款的,杨某有权追回本息和违约金,也有权主张该二层铺面归杨某所有。 新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某不能按期还款,杨某打算处分二层铺面,于2014年10月15日前往某县房管所询问和查询相关办理手续事宜,才发现自己名下的二层铺面的备案登记手续早在2012年10月以被某县房管所注销。 1. 杨某,能否就二层铺面被注销一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杨某起诉的对像应是谁,为什么? 3.杨某提起行政诉讼,有无时间限制,最迟应该在何时起诉,为什么? 4.杨某如果在2015年5月10日向某县房管所发函要求其更正错误,但某县房管拒不更正,杨某最迟应在何时起诉,为什么? 5.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杨某能否主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行政纠纷
2019-07-01 21:55: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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