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潍坊市的,在一审中《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以明确审理是专利事务所很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代理的责任,导致我把的专利权丧失,为什么到了2审省高院,法官为了偏向专利事务所,用民事讼法‘中止诉讼审理理由,第六条为理由中止了我的合同代理纠纷一案,用以其他情况...为借口中止审理,说是’要等看看我的专利能不能无效了再判决,请问法官为什么要等无效了再判决我的《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和专利无效根本上是两种不同的案子,为什么这样做?我很不服,我的专利当时代理的时候是有效的,有《专利代理合同》,有一审法院指定的专利评估机构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专利价值评估价格是118万元,为什么法官一拖再拖,想等无效了,就不用赔偿了到那时在判决,在帮违约的专利事务所逃脱赔偿责任,我很不服,请问这位做的合法吗?再就是当时开庭的审判长早已调离了民三厅,可主审法官在下中止裁定书时还是写上了早已调离的原审判长的名字,而我问原审判长中止裁定的这件事,原审判长还不知道已《中止了,请问法官这样做合法吗?特想知名的律师请求帮助。在你们律师网上展开评论,需要我提供证据、材料等就告诉我。我会感谢您们的帮助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