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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超市做收银员。最近超市想裁人,但不想付遣散费!所以公司想出给员工随意换岗位,员工如果不愿意换岗位的话,就让员工自己辞职,变相裁人!作为员工又该怎么去维权!

劳动纠纷
2019-06-17 12:47: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经营困难或者进行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等,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制定具体方案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相关知识  什么情况员工可随时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 1,要看你们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员工的岗位,公司调动员工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员工协商达到一致,否则员工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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