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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7月13日到北京一上市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13年7月13日续订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第三次2016年7月13日续订合同之前,本人及同事多次循会议途径向公司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公司还是于2016年7月13日与本人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合同。2019年6月12日,公司以三年固定合同期限到期为由,提出将合同顺延至2019年1月17日本人哺乳期结束后,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9条第3款的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签订的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然与法律相悖,因此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这种主张能得到仲裁庭认可吗?

其它综合
2019-06-14 17:56: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产生劳动纠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仲裁。
  • 您好,劳动合同到期如用人单位不续签,您可主张自入职以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详情建议您委托律师办理。
  • 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调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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