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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84年进入公司工作,1992年因企业合资后,根据要求集体改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3年6月30日期满。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因公司未告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故从2003年7月1日起本人仍然在原岗位工作。2003年7月9日,本人在公司工作时不慎腰部受伤(此部位曾工伤过,单位也认可的),经医院诊断系旧伤复发,医嘱住院治疗,并开始休息治疗至今,公司也按工伤处理,并享受相关待遇。2004年1月经公司安排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因工十级伤残。2004年2月,本人考虑到在公司服务已二十年,又因工致残,再次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递交书面申请,公司也未表示疑议。 2004年9月1日公司人事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称工伤经鉴定后医疗期就结束了,从2004年9月起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改发长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医疗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 目前待遇:公司发我508元/月,可以按实全额报销个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 我曾去区社保局信访办咨询,他们也说工伤经鉴定后,旧伤复发休息治疗也只好拿病假工资。 社保局信访办和公司人事部说的怎么与有关工伤法规规定不一样呢?我感到很迷茫。

行政纠纷
2004-10-18 10:44: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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