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律师
我是在试用期已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因此克扣工资 没有签订合同 请问 可以拿回试用期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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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一般可以协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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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并且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扣减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行为。
但,在下述情况下,扣减行为,不是克扣。
1.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中明确规定的。
4.企事业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连的,在效益 下滑时。
5.因劳动者请假扣发的。
除此之外,所有的扣减行为,都 是克扣行为。皆应受到处罚。
处罚为:
1.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2.支付上述项总和的1---5倍的赔偿金。
3.支付应得工资报酬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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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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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工伤五级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提出与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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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