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月20日被应聘于杭州某餐饮公司行政处文员,公司声称试用期为1-3个月。其间本人要求签署试用期合同,但老板说我工作表现良好一个月后直接签正式合同就可以了就没给我签。但因公司效益不好并且拖欠员工工资,我也不敢让公司签。4月25日我提出书面辞职,经理答应我的请辞。原定于每月10号发工资,但是从我进入公司后公司就一直没有发工资。而且我之前的文员辞职到现在也没有拿到工资,公司一直找理由拖欠。请问按规定辞职后公司最长应该在什么时间之前给我结清工资?我这种劳动关系成不成立?我能不能拿到足额的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