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31日合同到期,5/29日公司电话通知以免除在日本培训期间的费用为条件提出不再续约,而且不支付赔偿金,即以赔偿金和培训违约金金额相差不大相互抵消为由。
5/30我答复同意公司的提议,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签了免除赔偿协议。
6/11至今未拿到离职证明,人事说公司不同意离职,主张赔偿违约金。
1. 如果是公司当方面不再续约,员工是否不需要支付培训违约金?
2. 5/8-6/7我在休病假,公司在病假期间不续约,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可要求二倍赔偿金?
3. 我已找到新工作,计划6/9入职,由于没有离职证明无法入职和转移公积金,对此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