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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企业跟车,肠胃出血算不算,工伤

劳动纠纷
2019-06-10 06:40: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所以,你朋友不属于工伤。  
  •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如果您方不是因为职业病吐血,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事务等相关原因受伤吐血,可能较难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下班回宿舍途中受伤认定为工伤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时间条件是“上下班途中”;   2、伤害原因条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也就是说,公司下班之后回宿舍途中,若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但若是在下班途中摔伤、跌伤、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伤害等,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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