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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集体跳槽,未办离职手续,一声不吭就不来上班了,公司之前就规定,未办离职手续离职的,扣除剩余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请问扣除的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6-06 00:59: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 辞职申请符合辞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三个月后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手续,辞职申请人可直接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到辞职申请人填写的"辞职申请表"后,在有关栏目填写意见并向所在单位调转人事档案,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申请人"辞职证明书"完成辞职手续。
  • 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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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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