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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在黑龙江补交了1996年至2006年的社保,我原来在黑龙江是国企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后签到厦门,现在厦门让原补缴地开具具有法律效力文书,可是在黑龙江是正常补缴养老保险的,没经过起诉,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劳动纠纷
2019-05-23 09:21: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让原补缴地开具具有法律效力文书,可以
  •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 养老保险补缴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政务大厅咨询了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分散保险责任,适应我国向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如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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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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