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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在吉林公司做浙江销售地区经理,08年做浙江省区经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也没交养老保险,并且做省区经理时向公司交押金13000元。于今年6月把我辞退,5-6月的工资也没有发,差旅费也没报,押金也没退。我怎样才能要回我的押金,工资费用,如果我要求补交我的养老保险,双倍支付工资合理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我起诉,怎样起诉?能胜诉吗?

其它综合
2010-01-25 09:53: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