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单位做了2个月,试用期是3个月,下个月要转正了,现在突然让我走,理由是我不适合目前的岗位,请问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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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限定如下: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二)限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四)限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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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为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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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规定,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公务员的试用期是一年签订无限期合同,事业单位签订三年的正式合同,到期续签。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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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