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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规定员工平时跟法定节假日加班给加班费,周六跟周末加班只能换休,但是我们的实际情况是很难在当月换休完,但是公司说换休两年以内都有效,超过两年了的,在第25个月发放加班工资,或者离职的时候给,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这样合法吗,是不是算拖欠工资?如果我不同意公司的方案,要求当月没有换休完的支付加班费,合理吗?如果跟公司无法协商,我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N+1

其它综合
2019-05-17 10:23:5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和法定假日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加班是劳动者超时劳动,应当当月结算。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应当在当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延迟安排补休,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因此,你可以跟公司协商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要求周日值班不支付加班费,没有调休,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如何申请劳动仲裁: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这个问题最好通过起诉的途径解决。
  • 您好,合同约定是怎么样的呢?
    追问:合同没有换休约定,以前我是计件类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签的补充协议也没有约定,计件的是多劳多得,我没有意见,但是这个月转成了年薪制,等于是标准工时制了,公司就制定了周末强制换休,换休卡两年有效,超过两年才给算加班费,劳动法规定换休当月无法换休的需支付加班费,但是公司是强制执行,如果我们不提换休,就算白加班,既不给换休也不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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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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