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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2月与开发商签定了一次性付款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于2006年8月31日为交房日期,约定逾期30日未交房买方有权提出退房要求。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交付。 合同内容第九条是关于退房的条款 按下列时间,按逾期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后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这套房屋总款为人民币158736元。已付90%房款人民币142863元,购房税费近3000元以及大修基金4700多元和五通费3900元。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退房?“不作累加”、“已交付房款”、“全部已付款”、“累计已付款”的定义是什么,都包含了哪些款项?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房产纠纷
2006-10-22 15:04:2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就目前来看,因为对方已经超过30日未付房,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是你的权利.

    如果解除合同,对方在返还你已付房款基础上,还应按你已经支付的房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应交付房屋,并支付自合同约定交房日到实际交房日止的按已交房款计算日万之分五的违约金.第1款30日内的说法不计算在内,即不作累加.不能两个条款一并计算.


    你目前已付房款为142863元,税费及大修基金等不属于购房款.
  • 谢谢孙律师
  • 没有交付的原因是什么,你问的这几个问题不是关键.没有交付你怎么都交了税款和维修基金?如果房子没有通过初始登记,是不能交这些费用的,如果登记了,那说明房子没问题,却怎么不交付?
    除非是出卖人提前收取了买方的钱.但并没有代交给国家.
  • 可以要求退房,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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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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