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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而产生的后果应由谁负责呢?

房产纠纷
2019-10-13 06:40:0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谁的责任就有谁负责
  • 综合服务 1、制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 3、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4、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设备档案和日常办公进行管理。 5、每年进行一次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满意率达70%以上。 6、物业管理人员有5人持有物业从业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1人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7、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 物业管理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法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业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类。
    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宅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目的是确保物业完好与正常使用,保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美化环境,是物业内所有业主每天都能享受到的服务。其内容和要求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按时按质提供这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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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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