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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公司合同约定“A月工资10000元,每月发70%,余30%年底根据双方另行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一次性给予补发“。A工作其间双方没有另行签署《目标责任书》也没有对A进行过绩效考核。A工作一年后公司以A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对A调岗调薪,A不同意,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A认为公司认为A“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没有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每月30%工资共12个月,同时要求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判决说:A没有依据证明完成工作,不支持A要求公司支付30%的考核工资!A上诉并要求公司提供合法依据,二审判决说:公司虽未按合同约定与A签订目标责任书,但合同另约定有工资剩余30%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即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发放的,依据:公司提供的当事人A所管辖三个事业部部长(公司与各部长签的有个人《目标责任书》)的月度绩效考核表,表中有未100%完成项,认为A所管部辖门考核未达标,从而认定一审按照人劳动合同的约定未予支持A剩余30%工资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问: 这案例依据合理合法吗?为什么?谢谢!

劳动纠纷
2019-04-27 14:43:4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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