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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准备注销,给我们提供两个选择,1:转岗到法人名下另外一个公司工作,签订离职申请和转岗协议,还有新的劳动合同。2:直接离职,给予经济补偿金。 公司有文件告知员工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来,但是具体怎么算没有告知明确。我们问主管,主管告知入职不满半年,赔付0.5倍月平均工资。我们觉得太少了,于是签订了离职申请、转岗协议以及新的劳动合同。但是第二天我们发现其他离职员工拿到补偿金是月平均工资1.5倍,想要离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而不想转岗去新的公司上班。公司表示已经签过合同,不能改变。但是我是在被主管误导的情况下、公司没有告知清楚的情况下才签的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我们还能拿到和其他员工一样的补贴吗?

劳动纠纷
2019-04-28 09: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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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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