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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我的二审案子已四个半月了,判决书也没下。主审法官说“我的事已经做完了,拿到领导批去了,你再等等吧。”我急需知道:我的案子是审结了还是没审结?如果没审结就可以适用上面的新规定,我就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谢谢!

劳动纠纷
2006-10-12 21:45: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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