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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9年毕业的大学生。我三月中旬接受了一家企业的offer,并将三方提交给企业,提交时企业并未告知违约金额,我只填写了乙方部分的资料,对方企业并未当面填写违约金额。四月份收到另外一家企业的offer,想解约改签第二家。和第一家企业hr提出意向后,hr表示可以解约,但要收取1万元违约金。请问这么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我是否一定要支付这1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可以降低违约金额度?

合同纠纷
2019-04-18 15:48:1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拒绝支付这笔违约金,即使要支付,也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若被用人单位起诉,建议您准备好抗辩对方的理由与证据。
    1.三方协议的正本之一(一般是一式三份)是您的主要证据,其中应该是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 2.您可以拒绝支付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与您磋商签约之时并未告知违约金事项和详细数额(根据您的描述:对方企业并未当面填写违约金额),因为在三方协议中也未将违约金事项书面确认,违约金事项并非你们双方合法洽谈的合同内容,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强加的义务,没有合法依据 3.即使你们有口头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也过高了,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降低违约金数额。此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因您的离职会损失一万元,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因您的离职单位损失一万元,违约金的数额便没有合理的支撑依据,必须降低。4.温馨提示:三方协议的签订注意事项如下,应届毕业生最好要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内容具体确定;(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追问:当时hr要求我在乙方签名处签名,我签名后,他们收走了三方,目前三方还在对方企业手中。在我签名之后,他们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填写违约金金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解答: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填写违约金金额,本质上,此项违约金事项并非你们双方合法洽谈的合同内容,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强加的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您可以拒绝支付。关键点在于您需要证明“他们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填写违约金金额”,即您需要证明违约金是在签约之后,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填写上去的。
  • 你好,如果由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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