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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018年8月份,在公司董事长王p的提议下,王p爱人陈r67%、贾m17%和我16%计划出资100万成立一个销售公司,而后本人分四次将16万元入股资金转到未来负责财务的大股东陈r私帐上,后注册成立公司时,陈r没参与,我也没纳入股东内。只是王p和贾m合伙。现因公司拖欠工资,本人欲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陈r把我当时计划入股的资金归还,她以各种借口不还,且拖得太久。如何能追讨回?此行为算不算诈骗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我能获得哪些经济补偿或赔偿。如何进行?本人自2017年10月至今在此公司任副总经理。

劳动纠纷
2019-04-24 15: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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