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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铁路职工,今年44岁还有6年退休,因铁路改革我原来的岗位没了,我们一个给水工区是两个工种,给水和管道,给水岗位没了我们面临转岗,领导直接下一个调令,把我们女的全部调到变电所,另外一个男却留在原来工区改成管道工,男同事年龄比我们小好几岁,他们60岁退休。我对变电所的专业知识一窍不通,不能胜任这个岗位,我们也想留在原来工区改成管道工,至少对原来工区的工作要熟悉很多,特别是专业知识。找领导沟通未果,领导的意思就是因为我们是女的,不要我们改管道工,请问,我们改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6-14 08:15:1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有什么好说的,不愿意干你就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回复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
  • 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市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征得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和受聘的退(离)休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内容和双方其他的责任、义务、权利等,然后,送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期满需要续聘的,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外地单位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先征得退(离)休职工的原单位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绍手续费。外地单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需要续用的 ,应重新申请办理聘用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般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纠纷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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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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