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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十一月在上海浦东新区碧波路遭遇车祸,经过交通大队仲裁处理我负60%责任对方负40%责任,双方达成协议,今年4月16日交通大队向双方下达了调节书,写明10日之内给付赔偿无涉结案。可是直至现在,对方并未给付,而是以自己车辆保险并未给付为由,让我提供医药费发票,收入证明,税单,病历等给他。我认为我只需向交通大队出具这些证明材料,并无向肇事方提供的义务。 当时双方已对事故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交通大队也下达了双方签字并盖有公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节书》。由于结案后,当初在交通大队计算赔偿金额的一些证明、单据并未保留,请问现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节书》是充分有效的证据吗?《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节书》能够在法院申请执行吗?十分感谢并期待您的答复!

交通事故
2004-06-11 16:24: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提起赔偿的诉讼,是需要有证据来支持的,你所说的有关证明、单据都是需要向法庭提供的,如果在交警队调解时,向交警队提供了这些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如果实在没有这些东西,可分两个途径走,一是等待对方自动履行,一是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调解协议,由于协议是经过双方签字认可的,也可以不提供其他证据。
  • 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均可作为证据使用;本案起诉是民事诉讼,而不是申请执行那份调解书,法院需要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判决。
  • 请问没有计算赔偿金额的证明、单据,只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节书》,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呢?十分感谢并期待您进一步的答复!
  • 十分感谢版主的热心帮助!!
  • 建议携相关资料跟律师面谈,详细沟通后帮你制定方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协助指导你收集证据,出面帮你们进行赔偿金的谈判或者诉讼应用专业的诉讼技巧走法律流程争取帮你减少最大的损失,向法院争取你的合法权益,以免延误最佳采取对策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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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