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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12月23号在这家公司入得职,当初谈好的是6000,试用期为5000,2月15号发的工作为4800,实际工作37天,应发6200元,公司规定每个新入职的人员第一个月扣除20%不发了的,3月15号发了4000元,问了人事为什么薪资又下降了,人事说是老板说的只发4000元,今天我准备辞职了,公司不让我走。在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现在走了,公司能不能强留要我在公司,其次,如果我辞职公司不批,我自动离职,公司可以扣留我的3月的薪资吗?或者以我现在离职说春节的假期不算薪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5-26 00:13:5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可以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应付的工资都应付给你。
    追问:现在我提出了辞职,但是老板说现在还没有找到人来接替我的工作,不让我走,我自动离职是合法吗?如果我自动离职了,老板以没找到新人来接替我的工作与我自己自动离职为由来扣除我的薪水是违法的吗?
    解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不可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由补偿的,具体操作请联系本律师。
  •   1、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书面辞职,如果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员工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离职申请,或者不批准员工的离职申请。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证据全的,满30天后,员工就有权办理离职;公司逾期未办理的,需要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三十日后,也可以合法自行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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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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