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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次续签是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是否违法,可否依法追究处罚金(经济赔偿金双倍) 我与上海某公司有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续签是公司提出终止合同。这是否违法,可否依法追究处罚金(经济赔偿金双倍)

劳动纠纷
2019-04-04 15:03:4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我的理解是,公司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考虑。用人单位单方不愿意续签,法律效果相当于单方解除,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视为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赔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赔偿
  •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赔偿相关法律条文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从2118年开始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续订的 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合同到期可以不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
  • 您好,请问双方是否进行协商?您的诉求是什么?
  • 合法,可以主张一倍的补偿金
  • 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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