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深圳市**工业区Y厂的员工,我2005年5月份进的该厂,08年2月份签的合同到09年12月30日到期,现在合同快到到期决定不续签,理由如下:
一、工厂没有按合同规定期发工资(合同注明为每月22日前发前一个月的工资),现每次 发工资都延期了4到7天。
二、没有足额发放工资,我们工资分两部份发的,一部份从银行发,另一部份是现金,直接
从老板处发,但是我们的现金是每半年发一次,而且是找老板要他才发的。
三、我们08年下半年的现金,到现在还没有发,而是让我们在09年1月份写下借条,借了等额的钱。
不知道我的这些理由能否让公司给我一点经济补偿金,请各位律师每指点指点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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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
2、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3、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可从08年开始要求经济补偿。
4、你是否存在其他权利,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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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下半年的现金到现在还没有发,等于是压工资,是否可以要求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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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有经济补偿(从08年一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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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时,可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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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