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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市**工业区Y厂的员工,我2005年5月份进的该厂,08年2月份签的合同到09年12月30日到期,现在合同快到到期决定不续签,理由如下: 一、工厂没有按合同规定期发工资(合同注明为每月22日前发前一个月的工资),现每次 发工资都延期了4到7天。 二、没有足额发放工资,我们工资分两部份发的,一部份从银行发,另一部份是现金,直接 从老板处发,但是我们的现金是每半年发一次,而且是找老板要他才发的。 三、我们08年下半年的现金,到现在还没有发,而是让我们在09年1月份写下借条,借了等额的钱。 不知道我的这些理由能否让公司给我一点经济补偿金,请各位律师每指点指点 谢!!!

劳动纠纷
2009-12-08 2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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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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