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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私人经营的加工店,请了7个人做事,有一个就是做事磨洋工,八点上班,他每天九点才来,着急出货的时候他也不上心,为此老板就说了他几句,后面这个员工就在没跟任何人说的情况下旷工了三天没来上班,第四天来找老板结工资,老板也给他了。现在又把这个老板告到劳动局,说没签劳动合同,想要老板赔钱。请问此事老板该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3-19 22:26: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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