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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在我们单位,上个双休日被领导规定:“通知,周六日加班,请各位同事正常上班,加班不是自己想加才加的,是因为工作需要,以前逻辑搞反了,不加班请说出理由。加班时间截止到自己负责的项目完成!”单位加班费是这样计算的:5小时以上为1天,加班费100,3小时以上为0.5天,加班费为50,周六我加了11小时,周日加了8小时,后来才被告知白天(8:30-12:00,14:30-17:30)超过5个小时,都只能算你加班1天,而我白天加班8小时也只能算1天,还有周末的加班费也未告知我是怎么算的,是按合同上说的5小时100还是按照劳动法上的双休日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2倍(合同里没说双休日加班费和节假日加班费计算)。谢谢律师

劳动纠纷
2019-07-02 17:01: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签订了合同,要参考具体的合同内容,按合同约定处理。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时,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进行休假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为某些原因,存在加班工作的需要,应当同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300%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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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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