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服务公司,为18岁以上成年人提供海员工作的服务,学员到公司签订协议缴纳服务费后,安排其到国家海运学院考取海事证件,海事局颁发证件后安排其参加船东面试,面试通过后和船东签订劳动合同即可上船工作。现在有几个学员考取海员证后,以觉得船员工资低,面试太难为理由不想上船工作了,想让公司退费,由于双方协议里规定了这种情况属于乙方自动放弃,甲方不与退费,所以公司不同意退费,现在几个学员说要去起诉公司,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谢谢

劳动纠纷
2019-05-17 21:52:4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您好,按合同约定处理。
    追问:谢谢,请问您收集哪方面的证据对公司比较有利呢?您方便电话沟通吗?
    解答:您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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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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