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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临沂某水上乐园自2016年七月份入职,直到2018年一月份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并买社会保险,2019年三月份12日,我们在上班期间被叫到办公室,说我们下岗了,自谋出路,在此以前,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水上乐园要被政府拆除)我想咨询律师,我们被辞退公司该怎么补偿我们?我们现在可以要求公司把2016年七月份至2017年12月31号前的社会保险折现给我们吗?我们过了有效诉讼期了吗?在线等,谢谢

劳动纠纷
2019-06-25 19:29: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单位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职工被辞退,也就是解除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到辞退(解除合同当月为止),从解除合同的次月开始,自己缴费,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每年工作年限发给一个月工资,没有其他赔偿。
  • 如果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等情形将你辞退,通常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2011年7月1日前未上的社保,如按当地社保规定,能补缴的,可要求补缴,不能补缴的,可要求赔偿损失。2011年7月1日后的未上社保,可要求单位补缴。
  • 在劳动者没有不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应当按2倍补偿金进行补偿。而辞退方面,公司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所以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到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切忌不要口头通知即离职,公司可能主张员工无故离职)后的1个月,并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因被无故辞退,在此基础上双倍)。另外,应关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自工作后1个月起计算双倍工资)、是否实习期、是否有缴纳社保等情况。并注意保留各类工资及工作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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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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