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2019年1月,与中介签订购房协议,缴纳委托费1万元。签订协议后觉得房子环境不好想退定金,同时发现该房子已经卖给串串(美其名曰投资客),并非直接从业主手中购买,感觉投资客从中赚了差价,内心无法接受,就更不想要这个房子了。要求中介退委托费,中介以钱已经转给业主为由,拒绝退款。后经房管局协商未果,事情搁置(这里来房管局来协商的居然是原业主,投资客未露面)。一个月后,投资客把房子从新装修再次售卖(原协议还在我手,未接到投资客通知要装修房子的告知)。请问我可以要求中介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原协议内容吗,包括价格。若价格无法达成我可以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吗。
谢谢律师的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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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还没有解除,你当然可以要求中介和房屋业主履行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售给你;如果对方不能按照协议出售房屋,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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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说过不买的话,你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你只有选择要求解除合同,退定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追问:律师,你好!因为知道房子是串串转卖的,说过不想要房子了,并且找房管局协商过,房管局回复是要么去法院起诉,要么把房子买了。协商后没有明确说不要房子了,但是很明显我们曾经有不想买这个房子的情况。房管局调解未果,事情就搁置了下来。窦律师还有一个情况,当时房管局协商的时候出面的是原业主,不是串串本人,因为串串与原业主之间房产证未过户。 这种情况下我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吗?我能电话咨询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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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法规: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消费者有权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还所谓的定金,但目前很多房地产发展商手持他们和消费者签订的认购书逼消费者就范,事实上这种认购书大多是不平等条约。 关于购房定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订立认购协议后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购房定金都是不退的。因为商品房合同条款不是由开发商单方说了算,必须经购房者同意,就是说购房者也有权利提条件,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既然是因为双方的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实质上就是开发商的条件购房者不答应,而购房者的条件开发商也不答应,所以既不能归责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一方,自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购房者单方面的责任,房地产公司也有责任,购房者并未违约。对此,法律人士提醒购房者注意: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而如果是因为对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以上内容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当然,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注意收集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曾有去签约的行为的证据,因为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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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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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追问:律师,你好!我在中介那里要求返还定金了,可是中介以钱全部转给业主了,拒绝返还。我应该怎么办呢,去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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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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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