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今年54岁,已退休。18年12月份去一个小印刷厂上班,并且办了入职手续. 12月29日下午在上班期间左脚中指被木板砸断了,现在我去厂里以前工伤赔偿,领导说我入职的事情他们不知道,人事经理没给他们上报,所以没办法出工伤赔偿的所有赔偿,目前我医药费花了近800元,交通费花了50元,拖欠工资730元,今天去厂里,领导说他们不知道我是他们的工人,人事部经理没给他们上报,所以没办法保险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只答应给3000元钱,包括我的730元工资,这样合理吗?人事部经理已经被撤销一段时间了,现在找她她也不管了,她也是打工的,随时都可以走人,而且公司领导是家族成员几个人合作的,如果我告他们能告赢吗?

劳动纠纷
2019-05-22 16:33: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至于内部人事经理没报之事与你本人无关!
  • 首先已经认定工伤后,那么按工伤待遇执行,可向医院申报工伤医疗,那么医疗费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也可在医疗费结清后,凭医疗发票和工伤认定书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已付医药费。 工资支付是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小费不属此范畴。对于造成你受伤的客人,本身对此也有责任,也应支付赔偿金。评残后则按国家标准,不按最低工资。公司其实也没责任垫付医疗费,所以你应向医院申报工伤医疗的。
  • 您好,如果鉴定为工伤,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对于误工费问题,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果您能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如果您不能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希望我的答复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 工伤赔偿金是根据员工是否有伤残等级和治疗期间花费等尽心待遇审核的。主要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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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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