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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是递进关系,28条针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用状况,29条则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据该规定第28条: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请问这是四个条件都要满足吗

房产纠纷
2019-02-27 09: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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