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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集团下面有两个公司,我在这个公司从05年5月份到现在差不多工作14年了,现在公司需要把我从一个公司调到另外一个公司工作,另一个公司地点也变了,工资待遇不变!请问我能拒绝吗?如果公司强调(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给我赔偿金吗?

劳动纠纷
2019-06-25 02:47:5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退还押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你好要求公司赔偿,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公司调你到另一个分公司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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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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