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合资公司A签定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被安排在x车间工作。现在A公司与另一家合资公司B签定合同,将原属于A公司的x车间设备资产完全转到B公司名下,由B公司投资来经营管理x车间。在这过程中,A公司以“人随资产走”为理由,要求我必须和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和B公司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请问:1.我必须按A公司的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2.我如果不和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A公司重新安排我到其他车间工作,这样行不行,有没有法律依据?
3.如果我按A公司的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补偿金?
4.如果我同意按A公司要求去做,那么我能不能要求B公司提供给我与A公司相同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