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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4日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甲借给乙2.5万。时间为2011年6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丙是担保人。后来一直没有还,几年后乙意外死亡。2019年1月8日甲诉讼担保人丙偿还债务,丙应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3-21 13:22: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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