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0日,甲向乙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息为12%,2013年3月9日归还借款本息。但借款期限到期后,甲未归还借款本息,甲决定用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抵债,但双方签订的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75平方米)卖给乙,房屋价款为33.6万元,乙一次性交付房款,甲配合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甲承担。但实际上乙并未支付购房款,乙要求甲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甲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未交房,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另外,在2012年5月21日,甲向丙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息为10%,2013年5月20日归还借款本息。但借款期限到期后,甲未向丙归还借款本息,甲决定用其之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给乙的同一套房屋抵债,但甲和丙双方签订的仍是一份《房屋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