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2012年9月19日借款10万元,我作为担保人(没有写担保方式),借条上同时没有写明归还时间的,但写了利息为每三个月付一次3600元,利息已付到2013年12月19日,后来朋友联系不上就没有还款且没有再支付息,债权人一直没有向我追讨过,现债权人2014年8月10日把朋友作为第一被告,我作为第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请问我作为担保人连带担保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我需要承担债务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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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约定还款期限,即任何时候债权人均有权利要求还款。
2.未约定担保期限,则为连带保证,担保期限为6个月,从债权人要求还款之日起起算。
3.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为债权人与奥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即对方起诉之日
综合以上信息,本律师认为您需要承担债务,但事实如何,还需要结合证据情况进行判断。详情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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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写明保证责任,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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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时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间为六个月。
追问:朋友利息付到2013年12月后就失联,也不知道债权人什么时间要求朋友还钱的,原借条没有写归还时间,法律如何确定债权人要求朋友还款的开始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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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述,该笔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期间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过还款的主张,因此债权并未到期且没过诉讼时效,因此作为担保人还需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可以主张债权人未履行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宽限期的抗辩权。
追问:1、利息是3个月付一次,2013年12月后他没有收到利息,就应该主张还款啊,但到8月也没有向我担保人追讨利息或还款,我作为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就不是已过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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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