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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甥女(出生日期2000年7月6日)于2018年6月13日坐出租车打车回家,当时坐在驾驶员后面位置,下车时开司机侧的左后门下车,当时这个门没有上锁并且司机没有提示不能从这个门下车及安全提示,当时司机停靠位置为司机一侧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隔的白线相邻。我外甥女下车时不慎将从后面过来的一个骑电动车带小孩的56岁张女士挂倒,当时张女士无太明显症状,报案后司机带张女士去天津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踝外伤和左膝外伤。6月14日到交通队处理事故,交通队认定司机停车违章付主要责任(司机只投保交强险),我外甥女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因此判定我外甥女负次要责任。同时事故认定书注明“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当时我外甥女刚参加完高考,正在到处找院校考察填报志愿,不懂交通事故相关知识,看到事故认定书写着伤势轻微,觉得即使承担次要责任也不会有太多赔偿,为了不耽误考察学校及填报志愿等事情,就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了。随后几个月受伤人张女士也没有联系过我们。 2018年10月20日接到交通队电话让去交通队处理事故,到交通队后让做了个签字就让走了,在2018年11月接到交通队通知说受伤人张女士受伤严重,已做了伤残鉴定,鉴定书说张女士6月13日后多次治疗并且手术,坚定结果为十级伤残,需要进行赔偿。最终赔偿金额商谈未果,现张女士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费、手术用品费、交通费等。 请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我外甥女认定的违规依据是否合理?司机左后门未上锁并未提示不能从此门下车及注意安全情况下,我外甥女是否要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承担,次要责任承担比例是多少?当时事故认定书写着“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现在变成十级伤残怎么处理?受伤人事故后一直未与我方联系,自行医治处理,是否存在不当?由于事故后受伤人一直没有与我方联系,自行看病甚至手术,我是否可以否认目前的十级伤残与这起交通事故没有关系?是否可以辩论说有可能是后来另外受伤才导致的最终手术及十级伤残结果?张女士的诉讼请求项目是否有不被支持的?

交通事故
2019-01-07 09:41: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