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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在一个公司工作了五年,是销售岗位,去年7月刚被提为经理职位,劳动合同第一次签了三年,第二次也是三年,但第二个劳动合同公司没给我一份,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没到期,两天前,直属领导告诉我说区域调整没有了我的位置,正常情况公司辞退员工应该是按劳动法办事,但据同事说这个公司人事说反正打完官司也是赔钱,那就跟员工打官司,反正公司耗得起,跟你们打个一两年,我是担心这种情况,我们这次一起有四五个同事,我想先咨询一下,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补偿一下,这个公司是长沙的,在长沙尤其是在岳麓区也算是一个大公司了,估计跟劳动局的关系也不错

劳动纠纷
2019-07-14 12:08:4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公司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员工按照工龄支付经济赔偿。对于公司的态度,员工唯有寻求司法途径才能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 可以依法要求补偿金,收集好证据进行!
  • 用人单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首先,劳动关系成立,约定的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费,无论这个时间约定在白天还是完上。 其次,仲裁对9月的加班费不受理,但在法院应没有超过失效,法院会受理的。 再次,对9、10月的加班工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规定仲裁庭应裁决支付加班费。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加班费由约定从约定,没有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你可以去查阅劳动法上对此的详细规定。 很抱歉,由于这一阵忙,现在才给你会话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否说明承租人就无权转租呢?法律如此规定其本意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赋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选择权。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物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所以承租人进行转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在租赁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不应该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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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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