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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年7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7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进行抵押登记。同时,应甲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抵押物的甲公司一处房产转归乙银行所有。2012年7月18日,贷款期满后,甲公司未能清偿贷款,乙银行遂提出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转归自己。甲公司认为,房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则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 请问:(1)乙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不享有抵押权,没有申请抵押登记,法律办理抵押登记是进行抵押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银行是否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为什么?

债权债务
2019-01-03 19:01: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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