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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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无需对后面借款4万元承担责任,这属于新的借款,并没有取得丁某同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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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过保证期限,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由于部分事实你未说清楚,还不能给予最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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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