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某小区买了一个单位,是二楼的,阳台是购房面积的一部份。那幢房设计二楼的阳台是突出来的,是露天的,而三楼以上的所有单位阳台的设计都没有突出来。我入住后发现,突出来的阳台存在安全隐患,容易被上面掉下来的脏物、重物和硬物击中造成伤害。同时我发现小区内有几家相同结构的二楼住户在露天的阳台上搭了雨棚来遮挡,而且小区内还有很多住户都搭雨棚。于是我也在自己的阳台上搭了雨棚。 但住在我上面的三楼住户以我搭的雨棚在下雨时产生躁音影响他正常生活为由向物业管理处投拆。物业管理处说我违反〈业主公约〉等规定,私自搭建雨棚,单独要我拆除。 管理处说,因为有人投诉我,所以我一定要拆。其他搭建雨棚的住户,由于没有人投拆,所以不用拆除。而对于高空抛物伤人的情况,他们只能尽量宣传教育,而不会对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负责。 我觉得很委屈,为什么其他住户就不用拆,只有我要拆?是否有歧视的成分? 花费千多元搭建的雨棚是否真的要拆?经济损失是否我独力承担?

房产纠纷
2006-09-07 16:13: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