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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A、集体企业B、工程师C经过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1)公司的注册资为人民币45万元,其中A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人民币1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价值人民币10万元,另外提供现金5万元;C以自己发明的专利出资,作价也是15万元。(2)公司设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下设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关,设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立监事会,由经理兼任。 公司成立后,A、B、C承诺的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都分别办理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但B承诺的资金却一直没有到位。后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资时,认为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不一致。问:(1)A、B、C的出资方式与实际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违法,应当由谁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设立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公司企业
2018-12-28 16:46: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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