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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50多人与一房产开发商打合同纠纷官司。一审判开发商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利息和承担诉讼费。 开发商提起上诉,二审判开发商在判决下达日起一年内返还我房款,其中06年6月30日前返还30%,不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我们不服,通过县政府和一审县法院主持进行了 执行调解,达成一双方一致的调解意见,即开发商还我房款并付利息,并且还款日期为06年7月31日前。 调解数日后,我们到法院要正式的调解文书,法院称这种执行调解的文书只做为法院的存档,不发到当事人手中。请问,法律上是这样的吗???? 7月31日后,开发商没按期还款,法院要求我们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给我们起草的内容只提到“因判决已生效,现开发商没按期还款,特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我们认为要写成“因判决已生效,且双方已达成一致执行调解意见,现开发商没按期还款,特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是否合理?

民事相关
2006-09-04 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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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