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在2003年12月30日前付清的调解书金额7600元,在原告完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我于2004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庭长和被告的姐夫是朋友],被告去年还盖新房。今年3月我申诉到县法院,法庭才把被告和我传到法庭并立下字据:被告必须在5月底前付清欠款。可是现在期限已过法庭又不执行。我会继续申诉,我想问的是可不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申请被告支付延期利息。如何操作望大家指点。谢谢!!!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2 0:07:41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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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当地人大、检察院、上级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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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向当地人大、检察院、上级法院反映。"但---
1\当地人大、检察院、上级法院有相应的法定规定吗,他们要是受而不理怎办;
2\"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向原执行庭提出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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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有规定的,你可以向当地这些监督机关投诉,没有做怎么知道不行呢,这种事在中国的国情下有时也没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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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